近日从新华网看到,北京市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于5月18日举办第七届残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本次会议有三个特点:1.免费邀请企业参加;2.残疾大学生涉及的专业广,涉及艺术设计、机械制造、财会、涉外会计、中文、食品科学与工程、国际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办公自动化和各类计算机应用等几十个专业;3.优惠政策多。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可以免交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招用失业残疾人,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工资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现状与途径
传统的用人观念占主导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以一种传统的就业观念来看待残疾人,认为他们行动不便,影响工作效率;其貌不扬,影响公司形象;素质不高,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其实残疾人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一样经过数年的寒窗苦读才获得毕业证,他们拥有一样的专业知识,虽然身体的残疾影响到一些工作能力,但残疾人本身的代偿功能往往让他们在另一方面更加出色,比如剑桥大学应用数学及理论物理学系教授斯蒂芬·霍金,他因患“渐冻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禁锢在一把轮椅上达40年之久,他却身残志坚,学识卓著,被称为在世的最伟大的科学家。但传统观念左右着一大部分人,所以在就业市场中残疾人大学生与健全人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三条就业途径:“个体就业、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其中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自谋职业,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收入不稳定,也受困于残疾人的身体情况。集中就业中涉及到的福利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只靠国家的扶持,生存空间也在不断缩小。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是主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残疾人政策的逐步完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使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得到缓解。但企业方与残疾人大学生的各自利益之下又有着怎样的做法呢?
残疾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注
共赢才是趋势 感觉上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与企业的录用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多方的努力。在关心扶助残疾人的社会大前提下,双方共赢是大势所趋。 政策: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订与完善,制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的发生,提高人们对于残疾人就业的认识。 企业:应该善于发现残疾人大学生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潜能,让录用残疾人不再成为一种义务,而是一种需求,一种创造价值的方式。 残疾人大学生:勇敢面对激烈的就业市场,认清现在的就业状况,抱着低起点高要求,先立足后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多种途径寻求发展。
企业与残疾大学生的博弈
面对法律规定的“录用残疾人职工的义务”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两种选择。所持态度与目的不一。
“虚拟就业”:有些企业采取了录用残疾人但不让其上班工作的方法。被录用的残疾人多为没有工作能力(如瘫痪在床),对于残疾人的工资也是低于普通职工的工资,这样算来企业在付出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后,与企业应该缴纳的残保金相比,还是获得了不少的利益。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就业权力,是一种违法行为。现在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相关政策上的调整,比如录用残疾人时要为其缴纳全年养老金等,可也不乏铤而走险者。
宁愿交钱:有些人员较少的单位,与录用残疾人一年的开销相比,缴纳较少的残保金是它们的选择。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企业缺失了一种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意识。
录用但不重用:这类企业录用了残疾人,但只是安排一些简单的工作,如打扫卫生等。这样既不违反法律,也可以采用类似于“虚拟就业”的处理方法,得到一些好处。显然,这也不能完全发挥残疾人的才能。
残疾大学生
把握正确的就业观念,树立健康的择业心理,应该可以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在职场中找到自己一席之地。
降低就业门槛:面对就业与人们传统用人观念的双重压力。适当降低就业要求,比如月薪低些无所谓,只要领导认可你的能力,单位适合你的发展。专业不对口无所谓,可以找相关的专业,实在找不到,也可以找些别的工作先干着,在工作中寻找,也是积累自己工作经验的一个方法。
正确运用法律: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如果地方有优惠政策,也要注意关心一下内容。对于法律规定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企业应该为残疾人缴纳的各种费用(如养老金等),在与企业的录用合同中要据理力争,不能让步。要知道,因为企业录用了你,就免去了企业大部分的残保金,它们为你负担这些费用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
掌握更多技能:对于还未就业的在读大学生来说,了解了上述情况后,除了本专业的学习外,掌握更多的技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艺多不压身”。要知道,在与健全人竞争同一份工作岗位时,自身的能力还是最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