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昨天才确定能参加今天的会议,络绎内容不想再谈著作权,这个行业的人比较不喜欢这个概念。因为这几天忙着抗震救灾,我们协会是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有5千多会员。在震中有200多个会员,现在通过移动互联网联系,已经确认除了33个还没联系到,其他都给我们报了平安。我们协会正在抓紧跟他们联系,或者看看能不能提供一些帮助支持。所以对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一个会员组织,在这样的灾难之前,我们觉得这样词曲作者这样一个组织当中,应该发挥更实质的作用。 说到协会,刚才前面香港大学的教授提到那两个案子,我想补充一下,与印象协会无关,都是我们协会所作所为,敢作敢当,我也不怕各位狠我们。今天谈的这个内容我觉得有一些个人看法,完全是一种感想认识,主要是我觉得无论是无线还是互联网,后面都加一个产业,这个产业不是本身的无限产业,也不是互联网产业,后面都有一个娱乐,娱乐现在扩大解释,就是什么都能装尽情,音乐、文化电影都可以装进去,大家可以感觉是一个复合产业。但中国是条块划分的,大家发现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得当都会造成损失或者发展不利。我不想多谈,最难处理的,或者影响最深的是政府部门,倘若文化部门、意识形态部门、电视管理部门能跟技术行业、传播行业有很好的关系的话,基础条件就搭建起来了。 我想谈一点,无线娱乐这个产业当中,最主要的应当是涉及到文化产业和无线互联网产业,这两者之间的发展在近十多年来,有一些经验教训可以总结一下,值得总结一下,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如果说理想的话,应该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的发展、增长能给它相关的产业带来促进,是相互带动、相互促进的。但是在经常会看到一些不是那么和谐的情况,就是说产业发展了,与他相关的文化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这个就不是大家所要追求的,尤其我们国家提出和谐发展。这个情况肯定不是那么美好。 从头到尾就有这样的问题,从最早,这个事情不仅仅在中国,比如早年互联网产业,刚起来的时候,还比较弱,需要传统的产业支持,可是音乐产业的人除了我们这个组织,词曲作者给予了非常热情的支持之外,唱片产业,因为占据当时所有市场和所有发行渠道,不愿意配合互联网产业,那么互联网产业在那时候做得特别痛苦,因为所有内容因为刚开始做没有,在法律健全的地方,这个产品非常难以走出来,有很多困难。值得总结经验的是什么呢?当互联网产业最后千辛万苦发展起来,又对唱片业造成致命性伤害,因为过程中错过了时机,没有形成良好的关系、商业关系或者构成一个良好的互利规范,到现在还是磕磕碰碰。这样从早期我们发现有这样的影响。 后来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本身因为社会的需求,得到了发展,尤其在中国,中国有特殊的地方刚才谈到各种音乐产业,因为我们有那么一个时间,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提供这样一个机会,互联网或者无线的与涉及到音乐产业都发展了。但是还是没有形成好互利共融的关系,无线互联网产业获取在中国有这样的优势,但是可能又走过头了,我不是完全同意刚才香港的那位教授说的融合,融合这是大势,但要在某一个层次上融合。我个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效益的经济,效益的经济就是专业的经济,只有专业的人才有效益,一个无线的企业除了做好无线运营,在中国具有垄断的地位,就可以把他的手往所有产业链伸,这个姿态不是很好看,里既要做运营,还要做SP,现在甚至还要做内容,当然因为你有这样的地位,但是长此下去,并不是内容的专家,并不见得在整个产业都是最有效的,所以如果这个市场完全开放,开放度充分,我认为这不是最佳的选择,全世界其他地方的融合不是这样的融合,不是这样的状态,所以我认为融合要思考一下,使它达到有效的融合,我觉得那样才能符合市场的规律。 我刚才说产业的关系需要调整、共赢,再有我认为产业上中下游要互利共盈。在没有互联或者无线产业之前,音乐产业前端就是词曲作者,到后面就有出版商,再往后面就是唱片商,后面就是市场。有了这个产业之后,把销售环节、唱片环节接过去进一步扩展。所以我想,任何一个产业,应该是互利的这样才能得到全面发展。比如说既然是一个内容产业,比如音乐文化,如果对文化发展没有责任心,文化产业有自身的规律,作者培养、产业教育等等没有这样的责任心,这条路就会支离破碎,长此下去这个产业是发展不下去的。 比如搜索引擎的方式不是互利的,是你死我活的,一家起来了,这样的关系不健康,必须要改。反过来说,对版权保护我觉得也是不能过度,我不同意美国人那样的保护的层次,保护到互联网的终端,就是到大学去查,大学电脑里存了多少音乐,把他们送进法院去这肯定极端了。我的看法是使用信息方面,尤其是互联网条件下,全世界的人都宁肯放弃版权而维护互联网带给这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情,因为互联网带给这个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版权制度,但是大家又知道版权制度并不是伤害这个社会,是保证这个社会长期发展。30年前大家听音乐是不花一分钱的,但是那会儿的钱词曲作家照样能活,是因为媒体给他们钱,所以我的建议还是那样,回到那会儿去,终端用户不应当付费,而让经营者,他们有产业,他们将一部分利润合理的向产业创造者回馈,使这个产业正常的发展,这样也避免了非常多的高成本的管理,维权、法律程序要花钱,人员要成本,DRM更是无底洞,所以整个社会经营成本会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可以以一个最公允的价格和产业协商,达成使用的价格。 作者集体管理系统是世界性的,只需要跟世界性的组织有一个协议,做一个协商一揽子解决,这样是成本最低的。所以我想,今天谈的主要是产业关系要合理,产业的上中下游要合理,这些要合理的最关键就是在中国的特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和谐,协定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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